一、选聘范围
全县首届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社会团体成员、行业团体成员、社会志愿者等社会人士中选聘,共20名。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选聘之列。
二、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三)品德高尚,勇于担当,无私奉献;
(四)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
(五)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六)在本县连续居住满五年以上,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七)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无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主要职责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县司法局组织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执法等进行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县政府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四)参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
(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发现的暴力执法、无证执法等明显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劝阻,同时向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反映;
(六)办理县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推荐
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聘请三种方式确定遴选人员范围。自荐(推荐)者,请登录“洛宁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uoning.gov.cn/)公示公告栏自行下载《洛宁县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申请表》(见附件2),填写有关情况后将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公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复印件)从以下提交方式中任选一种进行提交。
1.直接提交或邮寄。地址:洛宁县司法局305室行政执法
监督与复议应诉股;
2.电子邮件。电子邮箱:lnzfbfzb@sina.com;
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4月30日。
(二)资格审查
县司法局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请相关部门对拟聘人员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全面审查结果报请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将拟聘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发放聘书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报经县政府批准,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聘任期限
洛宁县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2年。届满后需要续聘的,按相关工作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动予以解聘。聘期内实施动态管理,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及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报经县政府同意进行动态调整。
六、其他事项
(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仅能在县司法局组织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属于无报酬的志愿活动。县司法局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附件:
1.洛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doc
洛宁县司法局
2022年4月11日
(联系人:李娜娜 联系电话:0379-66239973)
附件1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洛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健全市县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经乡镇(街道办)以上政府批准聘任,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兼职人员。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解聘、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从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社会团体、行业团体、社会志愿者等社会人士中选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选聘之列。
第四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三)品德高尚,勇于担当,无私奉献;
(四)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
(五)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六)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五年以上,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七)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遴选人员范围;
(二)对应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拟聘请人员,并向社会公示;
(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报经本级政府批准,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告。
应聘人应当如实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一般不超过30名,每届聘任期为二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活动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下,主要参与以下活动:
(一)对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执法等进行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本级政府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四)参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发现的暴力执法、无证执法等明显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劝阻,同时向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反映;
(六)办理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八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参加活动时可以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时,对本级政府辖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经该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要求。
第九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参加活动时不额外增加权利和义务,但应当注意以下违法风险:
(一)不可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正常的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不可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在履职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可泄露;
(三)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四)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监督活动,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日常工作规则和监督活动方案;
(二)根据需要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三)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调研活动;
(四)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了解和汇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
(六)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通报其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一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执法监督活动时应当出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表明身份。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活动提供方便,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后,要及时转交和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
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意见和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合法、合理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同时将处理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有权举报执法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向其推荐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相关部门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应予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四)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及时注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同时告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